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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节能措施:包括能源计量、能耗定额限额管理、实施主要耗能设备管理制度、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节能标准体系、节能技术进步、节能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能源审计、能源统计、节能宣传培训活动10项内容。 (三)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包括组织机构、健全能源管理岗位、编制实施年度节能计划和中长期节能规划3项内容。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 (一)州人民政府分别与州经委、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商务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10县、市人民政府及35户重点节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进行节能目标考核。 (二)州节能办公室负责对州经委、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商务局、州农业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10县、市人民政府及35户重点节能企业进行节能目标考核。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要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抓紧制定本级本部门具体考核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建立节能目标考核通报制度,州节能办公室(州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检查节能目标的落实情况,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节能目标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县、市和楚雄经济开发区,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并以此作为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九条 评价考核按照半年自查、年末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半年自查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及35户重点节能企业自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半年末20天内书面报州节能办(州经委)审定备案。 第十一条 州级行业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底以前向州节能办(州经委)提交年度节能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年末考核由州节能办(州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指标分解情况,通过与责任单位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实施评价考核。 第十四条 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综合评价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60天内限期整改,申请重新评价考核。 第十六条 被考核单位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申请复查。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节能降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或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第十九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在申报节能改造项目时,优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其中,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私营企业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州节能办公室(州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州级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2. 10县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3. 35户重点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