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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加强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是做好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残疾伤员治疗效果,促进社会和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为减少减轻伤员残疾,促进伤员尽早康复并重返社会,现就我省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残疾伤员康复网络 “5·12”汶川地震后,我省灾区有大量残疾伤员需要进行康复治疗、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以省级为龙头、市(州)为依托、县级为重点、社区(乡镇)残疾人康复站为基础的四级残疾康复网络体系。省级康复机构重点负责康复技术人员培训和对基层康复工作进行指导并收治部分重症残疾伤员;各市(州)、县(市、区)康复机构主要负责指导行政区域内残疾伤员的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简易训练器具制作、用品用具服务、咨询服务、转介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收治部分伤员,并进行康复训练和技能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负责开展社区及家庭康复服务。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由政府牵头,各级残疾人康复办公室具体负责。康复办公室下设抗震救灾办公室,负责伤员康复日常工作。成立由医疗、康复专家、辅助器具适配人员组成的康复专家组,负责地震伤员康复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伤员康复工作机构,制定当地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实施方案,有序有力地推进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 三、明确各部门职责 (一)残联职责。负责各级康复机构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残疾康复站的规划与建设,组织各级康复机构和康复站开展康复训练及就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伤员的残疾等级进行评定,建立残疾伤员康复档案。为有需求的残疾伤员安装假肢、矫形器及其他辅助器具;为残疾伤员提供康复治疗与训练。 (二)民政部门职责。负责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残疾伤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加强假肢、矫型器行业管理;积极参与康复伤员的假肢矫型器装配,并对假肢康复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卫生部门职责。医疗机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民政部门和残联提供残疾伤员的医疗情况,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康复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为残疾伤员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落实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残疾伤员费用报销工作。 (四)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安排残疾伤员康复所需财政补助经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职责。负责对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残疾伤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相应规定进行报销,并承担残疾伤员康复后的就业援助工作。 (六)教育部门职责。与卫生、残联等部门共同商定各级各类康复医学人才培养规划,多形式多渠道办学,加大培养数量,加快培养速度。 (七)公安部门职责。负责对需要医疗康复的残疾伤员的身份确认。 四、强化康复工作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及早、自愿、就近、方便的原则,对残疾伤员尽早实施康复训练和假肢安装等工作。残联要指定康复伤员康复机构,康复机构要参照卫生部、中国残联《地震伤员康复指导规范》,开展康复工作,减轻残疾程度。 (二)经费保障。残疾伤员的康复医疗费用,由地方政府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及财政补助等多渠道解决。各级民政、残联要主动沟通和联系红十字会等社团组织和民间组织,争取社会捐赠支持。 (三)加强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针对有康复需求但不需要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残疾伤员,各地残联可以采取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做好残疾伤员康复工作。 (四)加强技术指导。各地要根据康复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组织康复专家组对当地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评估,并实时调整工作方案。 (五)工作进度。 1.6月底前,各级医疗机构要对可能需要进行残疾康复的伤员进行登记,并将登记表交当地民政局和残联。 2.7月,各级残联要按照卫生部、中国残联《地震伤员康复指导规范》的要求,实施早期康复干预。 3.9月,各地残联要组织开展残疾伤员畸残鉴定工作。 4.12月底前,各级残联基本完成残疾伤员康复训练和假肢、矫型器等装配工作。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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