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181号
【颁布时间】 2008-06-10
【实施时间】 2008-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87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早夜市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早夜市安全管理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各区负责,组织市政市容、行政综合执法、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燃气管理等相关部门立即对辖区早夜市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早夜市中经营者存在使用超期未检验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钢瓶和燃烧器具以及挤占消防通道、未配备消防灭火设施、消防灭火设施不合格的,责令立即停业整改,并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二、由市创建办、市市政市容局牵头,联合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对依法审批取得开办手续的早夜市开办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办早夜市。同时,各早夜市开办单位必须依法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经营者必须使用依法经过检验的合格钢瓶,按操作规程使用钢瓶和燃烧器具,食品卫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挤占消防通道,必须依法配备消防灭火设施。
  
  三、由市创建办牵头,从即日起组织市市政市容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将各区对早夜市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我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范围,凡早夜市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对所属区及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批评。
  
  四、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协调液化气经营企业主动与各早夜市开办单位衔接,将经过检验的合格钢瓶投放早夜市,并向经营者宣传安全使用燃气及燃烧器具的知识,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二○○八年六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