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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2008]27号
【颁布时间】 2008-06-10
【实施时间】 2008-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87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 2007〕 51号)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鹤政〔 2007〕 14号)要求,市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对《鹤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鹤壁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大中型企业要根据《鹤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参照修订后的《鹤壁市地震应急预案》,尽快进行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工作,认真做好地震应急各项工作,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切实把地震应急工作落到实处。
  
  
二○○八年六月十日

  
  
鹤壁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地震应急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和《鹤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处置地震灾害事件 (含有感地震事件,下同 )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辖区地震灾害事件。
  
  1.4.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预防为主。做好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思想、组织、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4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全市现有应急物资,整合人力、技术、物质、信息等资源。
  
  1.4.5 依靠社会力量。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各级灾害紧急救援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2.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市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平时负责领导和调度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市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市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市科技局。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 长 : 市长
  
  副指挥长 : 常务副市长、鹤壁军分区司令员、分管副市长、鹤煤 (集团 )公司董事长
  
  成 员 : 市政府办公室、鹤壁军分区司令部、武警鹤壁市支队、市委宣传部、鹤煤 (集团 )公司、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广电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安监局、鹤壁供电公司、网通鹤壁分公司、电信鹤壁分公司、移动鹤壁分公司、联通鹤壁分公司、铁通鹤壁分公司、人寿鹤壁分公司、人保财险鹤壁分公司、市公安消防支队、浚县政府、淇县政府、淇滨区政府、鹤山区政府、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等主要负责领导。
  
  2.1.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 接受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2) 向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确定和宣布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 统一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向灾区派出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请求省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驻军派遣抢险救灾队伍。
  
  (4) 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5) 根据重大地震灾害应急需要,建议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6) 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7) 统一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8) 协调跨市、跨县(区)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9) 负责接待省委、省政府慰问团,承办市委、市政府关于慰问团的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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