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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扬府办发[2007]136号
【颁布时间】 2007-10-17
【实施时间】 2007-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监管体系,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构建劳动保障一体化服务体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包括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经济开发区、新城西区和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将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以街道(乡镇)为一级网格,以社区(行政村)为二级网格进行划分,在街道(乡镇)配备专、兼职监察员,在社区(行政村)网格内配备劳动保障协理员,通过网格化管理,实现劳动保障监察重心下移,延伸到社区的各类经济组织,形成全覆盖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
  
  第四条 市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监管实行统一执法,依托市监察支队、区监察大队、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四级组织,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信息网络,实行对用人单位的全方位动态管理。
  
  第二章 网格划分
  
  第五条 以市区现有的园区、街道(乡镇)为基础划分为33个一级网格,社区(行政村)为基础划分为130个二级网格。对划定的网格进行编码。
  
  第六条 重新划分后的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承担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具体业务,包括就业再就业、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调整、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等。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市区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统一执法体制,按照“统一工作部署、统一执法标准、统一目标考核”的要求,成立市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市区网格划分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调查处理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案件;负责部省驻扬单位和重点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违法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理(罚);组织开展全市性各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有重点地开展区域性突击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第九条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监管工作,指导街道(乡镇)兼职监察员、协理员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和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罚)等工作;负责落实街道(乡镇)兼职监察人员和配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协理员;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信息汇总工作。
  
  第十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所辖网格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理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采集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领导下,负责对网格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第四章 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按照定人员、定区域、定职责、定任务的“四定”原则,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职监察员、街道(乡镇)兼职监察员、社区(行政村)协理员的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专职监察员职责:专职监察员按区域负责具体的一级网格,并对责任区域内用人单位监管负全责;指导街道(乡镇)兼职监察员和社区(行政村)协理员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执法活动;受理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兼职监察员职责:兼职监察员原则上由劳动保障所负责人兼任,负责所辖一级网格内的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管,指导协理员开展工作,调查处理一般劳资纠纷案件,配合专职监察员开展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协理员职责:负责及时采集和维护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劳动标准、社会保险等方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对用人单位和社区居民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宣传,反映和传递群众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配合专职监察员和兼职监察员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做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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