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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7]62号
【颁布时间】 2007-11-07
【实施时间】 2007-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接上页]

  6.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5条的相关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有效防范、控制和分散突发事件风险。
  
  7.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研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应急产品科技含量;由教育部、科技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的具体措施。
  
  三、关于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国务院办公厅将于2008年第三季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对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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