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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主要包括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专职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业务单位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并向省国资委提交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二)确定企业风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批准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三)了解和掌握企业面临的各项重大风险及其风险管理现状,做出有效控制风险的决策。 (四)批准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 (五)批准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六)批准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风险管理监督评价审计报告。 (七)批准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八)批准风险管理措施,纠正和处理任何组织或个人超越风险管理制度做出的风险性决定的行为。 (九)督导培育风险管理文化。 (十)全面风险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设立风险管理和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召集人应由外部董事担任。该委员会成员中需有熟悉企业重要管理及业务流程的董事,以及具备风险管理经验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风险管理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 (二)审议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三)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四)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风险管理监督评价审计综合报告。 (五)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六)办理董事会授权的有关全面风险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企业总经理对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会负责。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全面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设立专职部门或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该部门对总经理或其委托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二)研究提出跨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 (三)研究提出跨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四)研究提出风险管理策略和跨职能部门的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并负责该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对该风险的日常监控。 (五)负责对全面风险管理有效性评估,研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的改进方案。 (六)负责组织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七)负责组织协调全面风险管理日常工作。 (八)负责指导、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全资、控股子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九)办理全面风险管理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通过法定程序,指导和监督其全资、控股子企业建立与企业相适应或符合全资、控股子企业自身特点,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四章 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将信息技术应用于全面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测试、传递、报告、披露等。 第二十八条 应确保向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的业务数据和风险量化值的一致性、准确性、及时性、可用性和完整性。对输入信息系统的数据,未经批准,不得更改。 第二十九条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够进行对各种风险的计量和定量分析、定量测试;能够实时反映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的监控状态;能够对超过风险预警上限的重大风险实施信息报警;能够满足风险管理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企业对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五章 全面风险管理文化 第三十条 企业应注重建立具有风险意识的企业文化,促进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员工风险管理素质的提升,保障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一条 企业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应与薪酬制度和人事制度相结合,有利于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防止忽视风险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建立重要管理及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点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岗前风险管理培训制度。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对风险管理理念、知识、流程、管控核心内容的培训,培养风险管理人才,培育风险管理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