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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8]36号
【颁布时间】 2008-06-10
【实施时间】 2008-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2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贷款职工的还贷困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巴彦淖尔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为资金来源,对中低收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实行适当贷款利息补贴的政策。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的决策监督机构。负责审批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对象:凡在管理中心及各旗县管理部办理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的借款人。
  
  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职工家庭除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建的单套住房以外,在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它住房和营业用房的;
  
  ㈡申请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或者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以上的;
  
  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已经正常还贷1年以上,且没有不良还款记录的;
  
  ㈣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且没有其他经济收入和资金来源的;
  
  第六条 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况,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㈠夫妻双方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本人医疗费用自付段超过2万元的;
  
  ㈡贷款期间,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家庭重大变故,生活困难的;
  
  ㈢贷款期间,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㈣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三章 贷款贴息比例、额度及期限
  
  第七条 贴息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分为部分贴息和全部贴息两种形式。
  
  贴息具体比例为:
  
  ㈠享受城市低保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100%的比例贴息;
  
  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0%(含50%)的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80%的比例贴息;
  
  ㈢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含60%)的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70%的比例贴息;
  
  ㈣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1%?70%(含70%)的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50%的比例贴息;
  
  符合第五条或者第六条任何一款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确定贷款贴息比例。
  
  第八条 贴息额度:根据申请人贷款利息支出情况,年贴息额度为500元?5000元。单笔贷款贴息金额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计发;单笔贷款贴息金额超过5000元的,按照5000元计发。
  
  第九条 贴息期限:贷款贴息按照年度进行审批,执行期限为一年。
  
  第四章 贷款贴息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程序为借款人申请、管理中心初审、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管理中心实施。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借款人于每年10月份向管理中心或各旗县管理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㈠《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要求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审核签章;
  
  ㈡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
  
  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归还贷款凭证;
  
  ㈣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实地调查后,确定贷款贴息对象、比例和额度,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管理中心将有关资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最后审定。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财政部门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核拨给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在每年12月底前将贴息资金一次性拨入贴息对象的还款账户内。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非法资料,或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管理中心及各旗县管理部应收回全部贴息资金,并按照住房公积金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贴息资金的利息。情节严重的,将提前终止贷款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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