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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8-06-10
【实施时间】 2008-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2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生委关于开展创建省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制订的《关于开展创建省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区)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关于开展创建省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2008年6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苏办发〔2007〕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活动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06号)精神,现就“十一五”期间开展创建人口协调先进县(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淮安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考评指标
  
  (一)年均计划生育率达98%(淮北农村地区年均90%)以上;
  
  (二)孕前-围孕期保健率达90%以上;
  
  (三)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或趋于正常;
  
  (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达85%以上;
  
  (五)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六)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达到规定标准;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基本兑现;
  
  (八)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三、参考指标
  
  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平均预期寿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城镇失业保险覆盖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分别达到《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江苏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江苏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规定的“十一五”期末指标。
  
  四、申报评定程序
  
  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区)工作,分为县级申报、市级复查、省级评定三个阶段。申报县(区)必须在申报前一年内没有发生因计划生育行政行为不当造成致人伤残、死亡恶性案件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且参考指标基本达到规定要求。
  
  (一)县级申报。符合条件的县(区)从2009年起向市申报。县(区)对照创建指标先行自查,根据自查结果以县(区)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向市提出复查申报。
  
  (二)市级复查。市对县(区)申报进行初审,并组织市级复查(具体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制定)。根据复查结果,市将符合条件的县(区)以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向省申报。
  
  (三)省级评定。省里根据市级申报情况,组织考核验收,对达到标准的申报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命名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区)”,以后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区)”称号。
  
  五、组织领导
  
  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区)活动是省、市政府“十一五”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创建工作为契机,认真制定计划,层层分解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良性机制,共同做好创建工作,不断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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