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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因城乡建设需拆迁华侨捐赠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责拆迁的单位应事先告知捐赠人和受赠单位,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经所在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拆迁,由拆迁部门异地重建或参照《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对受赠单位予以补偿;因拆迁使受赠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拆迁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受赠单位获得拆迁华侨捐赠项目的补偿应用于相同用途的公益事业,并按华侨捐赠项目的管理规定重新办理有关确认和管理手续。 六、坚持受赠单位与捐赠者联系制度 (一)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款物,受赠单位应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致送感谢信。 (二)华侨捐赠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要将工程建设、验收和款物使用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三)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华侨捐赠项目,受赠单位要建立与捐赠人长期联系制度。 七、坚持信息化管理制度 (一)建立市、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华侨捐赠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华侨捐赠项目管理数据化和网络化。 (二)市、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接受的侨捐款物情况进行统计,已确认的侨捐项目要规范编号,并录入华侨捐赠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保持数据库资料的连续性。 (三)各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分析侨捐动态和侨捐资产的使用情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八、坚持年度检查制度 (一)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定期向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情况。 (二)各级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华侨捐赠项目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每年定期对华侨捐赠项目受赠单位进行检查;对管理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善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九、坚持受赠单位问责制度 (一)华侨捐赠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属社会公共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毁坏。华侨捐赠项目由县级以上外事侨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二)受赠单位是华侨捐赠项目的永久责任单位,项目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实行受赠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以受赠单位为主的原则。 (三)受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辖下单位受赠华侨捐赠项目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并协助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检查监管工作。 (四)对确认的华侨捐赠项目,受赠单位责任人要与所在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管理责任书》,建立管理、使用和维护制度,明确责任,接受监督。受赠单位责任人如有变动,应及时与侨务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责任书。 (五)对管理混乱,存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受赠单位,所在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因管理不善致使侨捐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