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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7]58号
【颁布时间】 2007-09-18
【实施时间】 2007-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多年来,我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为保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期一些在建或使用中的桥梁发生坍塌事故,反映出基础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施工、维护保养、检查评估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按照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为确保我国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运行好,国务院决定开展全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重点做好以下九个方面的排查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长大隧道和跨江跨海特大桥梁;(2)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
  
  (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排查工作由交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铁路交通设施。包括:(1)正在建设的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2)已经投运的铁路干线和其他客运量较大线路(支线、地方铁路)的桥梁、隧道和站房;(3)铁路轮渡渡船。排查工作由铁道部牵头,会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其中,国铁和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由铁道部组织排查,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的合资铁路由所经过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自查,神华集团铁路由神华集团组织自查,自查情况报铁道部。铁道部对铁路交通设施的自查情况要组织复查并进行汇总。
  
  (三)水运交通设施。以港口和航电枢纽为重点,包括:(1)5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码头和1万吨级以上沿海港口码头;(2)通航500吨级以上船闸;(3)所有航电枢纽工程。排查工作由交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组织实施。
  
  (四)民航交通设施。包括:(1)省会或自治区首府所在城市、直辖市的机场;(2)旅客年吞吐量超过500万人次的机场。上述机场按飞行区等民航专业工程和航站楼等其他附属工程组织排查,工作分别由民航总局和建设部会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大型水利设施。包括:(1)大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2)大型拦河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3)大型排灌泵站工程(装机流量50立方米/秒或灌溉面积50万亩以上);(4)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5)大型引调水工程(设计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排查工作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大型煤矿。包括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12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排查工作由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七)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
  
  (2)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核电厂;(4)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5)变电所(330千伏、500千伏);(6)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7)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8)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9)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排查工作由电监会牵头,会同国资委、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八)石油天然气设施。包括:(1)输油管道设施(跨省干线输油管网);(2)天然气输气管网(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上);(3)油气田集输处理设施(高温、高压、高含硫油气田井场,集输场站)。排查工作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牵头,会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九)城市基础设施。包括轨道交通、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排查工作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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