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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8]136号
【颁布时间】 2008-06-10
【实施时间】 2008-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4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高度,重视发展乡村旅游,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农村、农业(林业)部门要把发展乡村旅游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指导与协调,积极发展休闲和观光农业,推进“森林人家”休闲健康游,加大森林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把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大资金投入;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确保给予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指导森林公园等自然生态景区的开发建设;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镇(街)、村(居)旅游规划的指导、审核把关,并协调做好环境整治、风景区管理等工作;文化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旅游文化资源的挖掘与整理,开发特色鲜明的文化旅游产品;交通部门要结合农村路网建设,重点加快旅游城镇和主要乡村旅游景区(点)的道路建设;旅游部门要加强乡村旅游宣传促销,做好乡村旅游项目的等级评定、旅游线路的设计与推介、客源的组织与拓展;公安、工商、物价、卫生部门要加强乡村旅游目的地的社会治安、物价、市场秩序、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服务与管理;海洋与渔业、环保、税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乡村旅游发展;新闻部门要加大乡村旅游宣传力度,营造乡村旅游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乡村旅游特有的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生态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传承和保护独特的自然与文化资源,是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合理利用与严格保护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利用与保护、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依法管理,建立保护与开发机制,防止对生态环境及历史文化资源造成破坏,促进我市乡村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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