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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高度,重视发展乡村旅游,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农村、农业(林业)部门要把发展乡村旅游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指导与协调,积极发展休闲和观光农业,推进“森林人家”休闲健康游,加大森林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把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大资金投入;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确保给予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指导森林公园等自然生态景区的开发建设;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镇(街)、村(居)旅游规划的指导、审核把关,并协调做好环境整治、风景区管理等工作;文化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旅游文化资源的挖掘与整理,开发特色鲜明的文化旅游产品;交通部门要结合农村路网建设,重点加快旅游城镇和主要乡村旅游景区(点)的道路建设;旅游部门要加强乡村旅游宣传促销,做好乡村旅游项目的等级评定、旅游线路的设计与推介、客源的组织与拓展;公安、工商、物价、卫生部门要加强乡村旅游目的地的社会治安、物价、市场秩序、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服务与管理;海洋与渔业、环保、税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乡村旅游发展;新闻部门要加大乡村旅游宣传力度,营造乡村旅游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乡村旅游特有的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生态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传承和保护独特的自然与文化资源,是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合理利用与严格保护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利用与保护、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依法管理,建立保护与开发机制,防止对生态环境及历史文化资源造成破坏,促进我市乡村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