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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国资[2008]17号
【颁布时间】 2008-06-10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4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降低投资风险,推进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独资和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与其他投资主体共同出资并控股经营的项目;省政府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其他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项目后评价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与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以改善投资管理,提高决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
  
  (一)所出资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含)以上的,其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合资合作投资项目资本金或净资产投入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所出资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其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合资合作投资项目资本金或净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其他对企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项目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投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后评价
  
  第五条 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可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他投资项目实施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六条 实施后评价的投资项目,已投入正常运行(营)的其持续运行(营)的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为参考,主要内容有:
  
  (一)投资项目全过程回顾。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论证评估或评审、项目决策、许可等决策阶段的回顾;工程勘察设计、资金来源和融资方案、采购招投标(含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合同条款和协议、章程签定、法人设立等准备阶段的回顾;项目合同执行、重大设计变更、工程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资金支付和管理、项目管理等实施阶段的回顾;工程竣工和验收、技术水平和设计能力达标、试生产运行、经营和财务状况、运营管理等项目竣工运营阶段的回顾。
  
  (二)项目绩效和影响评价。包括: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安全性,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资源、能源利用合理性等项目技术评价;项目总投资和负债状况、重新测算的项目财务评价指标、经济评价指标、偿债能力等财务和经济评价。财务和经济评价应通过投资增量效益的分析,突出项目对企业效益的作用和影响;项目污染控制、地区环境生态影响、环境治理与保护、增加就业机会、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产业技术进步等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必要时,应进行项目的利益群体分析;项目管理体制与机制、项目管理水平、投资监管状况、体制机制创新等项目管理评价。
  
  (三)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持续能力评价。
  
  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包括:项目内容完成程度、运行和竣工验收条件;项目运行达到的技术和能力指标,产品质量达到的国家或企业标准;项目财务和经济的预期目标,即运营(销售)收入、成本、利税、收益率、利息备付率、偿债备付率等实现程度;项目的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目标实现程度,对产业布局、技术进步、国民经济、环境生态、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
  
  项目持续能力的评价包括:财务状况、技术水平、污染控制、企业管理体制与激励机制和产品竞争能力等持续能力的内部因素;资源、环境、生态、物流条件、政策环境、市场变化及其趋势等持续能力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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