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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经验教训和对策建议。应从项目、企业、行业、宏观等层面分析,获得启示和提出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第八条 后评价的基本要求。遵循工程咨询的方法与原则,从投入、产出、直接目的、宏观影响等四个层面进行分析和总结,对照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和宏观目标,以及其它指标,找出偏差和变化,分析原因,得出结论和经验教训。 第三章 项目中期评估 第九条 投资项目建设期超过2年的,一般应安排中期评估。 第十条 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招投标、设备到位及安装、项目监理、存在问题等情况,以及阶段成效、后期计划安排等; (二)项目资金到位以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中期评估应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提出中期评估书面报告,其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后续建设、调整或撤销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经中期评估核实,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项目建设,待原决策机构研究处置: (一)无正当理由,项目批准后停滞或建设期严重滞后的; (二)项目资金使用严重违规或管理混乱的; (三)预期市场风险增大可能造成投资效益严重下降的; (四)投资合作方发生变化对投资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专家委员会建议停止继续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完竣工验收程序。 属单台设备购置且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可按企业设备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后安排进行。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扩大)初步设计方案建设内容、中标方案、中标合同的内容和确定的技术经济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第五章 实施和管理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开展本企业及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单项投资额达到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方案应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的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由所出资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投资项目可由所出资企业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实施前必须制定工作方案,属委托实施的,其工作方案应事先经委托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方案,由责任单位或委托单位核定的评估(验收、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实施。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一般分为技术、经济和管理3个专家组,每组人数不少于3人。 参与项目前期研究、决策和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专家不得参与项目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和后评价专家组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或后评价之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投资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相关内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报告应在工作结束后30日内呈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相关资料应整理齐全及时归档。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负责本企业及独资和控股子企业投资项目的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接受省政府国资委的监督指导并对出资人负责;项目法人(负责人)负责项目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的自我总结评价及有关资料的准备,并配合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监督和指导所出资企业制定的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年度计划的执行,对重大项目的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方案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结果(经验、教训和措施建议)应作为企业编制、修订规划和投资决策的参考和依据。项目后评价报告也作为省政府国资委确定、调整所出资企业投资决策权限及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进行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在策划和实施新投资项目时,应参考过去同类项目的后评价结论和主要经验教训,参考项目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随项目进程开展监测分析,改善项目日常管理,并为项目后评价积累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