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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劳社办[2008]32号
【颁布时间】 2008-06-09
【实施时间】 2008-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4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工作部署,帮助灾区城乡劳动者尽快实现就业,推进灾后恢复重建与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8号)精神,我厅决定在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重要意义
  
  在“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我省人员伤亡惨重,经济受到重创。地震灾区许多劳动者失去了原有的就业岗位和土地,个人及其家庭失去了生存的经济基础和基本保障,地震灾区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在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直接关系着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切身利益,是帮助灾区人民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的重要举措。对缓解灾区社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重建美好家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在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把实施就业援助作为我省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内容,作为当前劳动保障工作的首要任务,围绕“助您就业,我们在一起”的主题,带着对地震灾区人民的深厚感情,切实推动工作的开展,确保就业援助取得实效。
  
  二、认真做好就业援助的各项工作
  
  灾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地震灾害中失去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各类城镇失业人员,失去农业收入来源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要根据《四川省在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工作方案》(附件1),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精心部署,实施就业援助,确保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各项扶持政策得到落实。
  
  (一)将就业工作纳入灾区重建计划。灾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城乡就业形势,在生产自救和恢复重建过程中,通盘考虑就业问题。并为重建项目组织安排灾区劳动力,提供人员安置、培训、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二)多渠道分流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一批;鼓励重建企业和用人单位提供岗位,吸纳一批;支持灾区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和灵活就业,解决一批;帮助企业到地震灾区定向招工,安排一批;组织灾区劳动者外出务工,输出一批。
  
  (三)认真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灾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恢复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对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毁损严重的,要安排适合的临时工作场地,确保公共就业服务不中断。灾区市(州)、县(市区)要设立就业援助中心,采取专项招聘会、巡回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及时将岗位送到灾区集中安置点和群众身边。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开展就业援助对象的调查摸底、统计上报等工作。
  
  (四)认真开展好相互支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做好就业工作的同时,组织当地企业积极招用灾区劳动者,收集用工信息,对灾区开展岗位帮扶;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工作难度较大的重灾县(市区)、街道(乡镇)及灾民集中安置点,帮助开展就业援助。
  
  三、切实加强就业援助的组织领导
  
  这次在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时间长、任务重,压力大。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成立由张成明厅长为组长、陈璞副厅长兼省就业局局长为副组长、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省就业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就业援助领导小组(附件2),负责就业援助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并在省就业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地要主动将这次就业援助工作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领导的支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要发挥牵头作用,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群团组织共同开展就业援助,确保取得实效。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信息栏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就业援助的有关政策和具体内容。要组织工作人员深入企业、街道、乡镇、社区、各个安置点,以及就业援助对象家中进行面对面宣传,确保就业援助有内容、有声势、有效果,树立劳动保障部门情系灾区、为民解忧的良好社会形象。
  
  各地要及时反映开展就业援助的具体做法、先进事迹、典型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按要求向省就业局上报《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工作周报表》(附件3)。省厅将在年底对灾区实施就业援助情况,以及各地对灾区就业帮扶的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附件(略)
  
  
二00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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