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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募基金会开支的管理费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并尽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统计和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救灾捐赠工作透明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汇总统计本县(市、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对直接向灾区提供资金物品、服务工具、基础建设等捐助的,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广泛调查,并通过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补办有关捐赠手续,不遗不漏的纳入到救灾捐赠统计中,全面完整地反映我市救灾捐赠情况。 建立捐赠物资价值评估确认机制,对捐赠物资折价的确定,由各级政府责成有价格评估确认资质的权威部门,采取科学、合理、合规的技术方法确认。 建立物资采购制度,受赠单位运用捐赠资金采购捐赠物资时,要采取公开、公正、透明的方法进行,对能够通过政府采购的单位和社会团体,要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对应急捐赠,无法进行政府采购的要到正规生产单位和合法经营商店采购。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五、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审计、财政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相关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迅速查办,从严处理。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披露救灾捐赠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章立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