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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将综合减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规划》编制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减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按照《规划》要求,优化、整合各类减灾资源,统筹确保《规划》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的落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与综合减灾密切结合,立足长远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国家投资可能安排办理。 (三)加强减灾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减灾标准体系。全面推进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制定、修订有关减轻自然灾害和灾害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国家减灾标准、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抓紧做好有关减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起草、制定和修订工作;各地区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减灾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全面规范减灾工作,提高依法减灾的水平。 (四)加大减灾投入力度。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减灾投入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建立健全减灾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减灾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加大对减灾事业的投入,并按照政府间事权划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适当加大对中西部减灾工作支持力度;适当提高灾害救助标准,完善救灾补助项目;加强发挥保险业防灾减灾作用的政策研究和试点工作,鼓励公民和企业参加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对灾害损失的经济补偿和转移分担功能;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减灾资金,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加强社会捐助工作,大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五)加强减灾专业队伍的培育和发展。加强减灾专业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提高教育培训能力,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减灾科技教育,提高减灾工作者整体素质;加大经费、装备投入,提高各级减灾队伍特别是基层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立足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整体规划、统筹协调,整合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实现减灾人才队伍和专家队伍的协调发展;构建全民参与减灾的安全文化氛围,培育和发展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团体,积极参与减灾工作;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在减灾救灾中的骨干作用。 (六)推进减灾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减灾领域信息管理、宣传教育、专业培训、科技研发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宣传我国减灾的成果和经验,积极借鉴国外减灾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健全与联合国组织、国际或区域减灾机构、各国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在减灾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我国在亚洲减灾领域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加强国家和社区的抗灾能力:2005-2015年兵库行动纲领》和《亚洲减少灾害风险北京行动计划》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