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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7]53号
【颁布时间】 2007-08-02
【实施时间】 2007-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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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依据跨区域(省)输电联络线的输送电能力、网损以及发电机组排序结果,按照第十条的原则,协调所辖各区域(省)的发电机组启停机方式,形成各区域机组日发电组合方案,下发各区域(省)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并抄报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和区域电力监管机构。
  
  四、机组负荷分配与安全校核
  
  (十二)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依照以下原则,对已经确定运行的发电机组合理分配发电负荷,编制日发电曲线。
  
  1.除水能外的可再生能源机组按发电企业申报的出力过程曲线安排发电负荷。
  
  2.无调节能力的水能发电机组按照“以水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负荷。
  
  3.对承担综合利用任务的水电厂,在满足综合利用要求的前提下安排水电机组的发电负荷,并尽力提高水能利用率。对流域梯级水电厂,应积极开展水库优化调度和水库群的联合调度,合理运用水库蓄水。
  
  4.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按照“以(资源)量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负荷。
  
  5.核电机组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其申报的出力过程曲线安排发电负荷。
  
  6.燃煤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负荷。超过供热所需的发电负荷部分,按冷凝式机组安排。
  
  7.火力发电机组按照供电煤耗等微增率的原则安排发电负荷。
  
  (十三)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积极开展水火联合优化调度,充分发挥水电的调峰、调频等作用。
  
  (十四)节能发电调度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电力调度机构应依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要求,对节能发电调度各环节进行安全校核,相应调整开停机方式和发电负荷,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可靠供电。
  
  在电力系统异常或紧急情况下,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发电组合和负荷分配进行调整。电力系统异常或紧急情况消除后,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排序表逐步调整到新的机组发电组合。
  
  五、机组检修、调峰、调频及备用容量安排
  
  (十五)发电机组的检修由发电企业按照有关规程的规定和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燃煤、燃气、燃油发电机组检修应充分利用年电力负荷低谷时期、丰水期进行。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依据负荷预测结果和排序表,在保证系统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综合各种因素,优化编制发电机组年、月检修计划;依据短期负荷预测结果,安排日设备检修工作。各类机组的检修安排信息要予以公布。
  
  (十六)所有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均有义务按照调度指令参与电力系统的调频、调峰和备用。具体经济补偿办法由电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十七)电网调峰首先安排具有调节能力的水电、燃气、燃油、抽水蓄能机组和燃煤发电机组,然后再视电力系统需要安排其他机组。必要时,可安排火电机组进行降出力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
  
  (十八)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安全校核的要求,安排备用容量。备用容量安排应以保证电网运行安全为前提,按照节能环保要求,统筹考虑,合理分布。
  六、信息公开与监管
  
  (十九)节能发电调度的全过程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各有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供节能调度所需的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十)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发电调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全体发电企业和有关部门发布调度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发电能耗和电网网损情况,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的监管和有关各方的监督。具体监管办法由电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二十一)火力发电机组必须安装并实时运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级环保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联网;供热机组必须安装并实时运行热负荷实时监测装置,并与电力调度机构联网,接受实时动态监管。未按规定安装监测装置或监测装置不稳定运行的,不再列入发电调度范围。
  
  (二十二)并网的发电厂应加强设备运行维护,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要加强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十三)火力发电机组煤耗的检测与认证工作,由发展改革委指定技术监督检测机构或行业协会负责。各机组污染物排放水平测定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
  
  (二十四)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节能发电调度实施细则,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总局、电监会、能源办负责解释。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和环保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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