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闽人口发[2006]175号
【颁布时间】 2006-12-12
【实施时间】 2007-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7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备案报告应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布文号,批准、公布和生效日期及公布形式,以及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说明的份数,并加盖报送机关的印章。
  
  规范性文件不按时报送备案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通知其限期内报送;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 ,并责令限期报送。
  
  2、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是否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相抵触、设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等,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通知制定机关改正、责令自行废止,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3、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对以下内容予以登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布文号以及备案报告的文号;规范性文件批准方式和签发人姓名;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公布和生效日期;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形式;寄发备案材料的日期、份数以及邮件编号;经办人签名。
  
  4、受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对以下内容予以登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布文号以及备案报告的文号;制定机关的名称;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公布和生效日期;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形式;收到备案材料的日期、份数以及邮件编号;相关业务机构和部门的意见;审查结论等。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审查、备案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
  
  十、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