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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备案报告应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布文号,批准、公布和生效日期及公布形式,以及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说明的份数,并加盖报送机关的印章。 规范性文件不按时报送备案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通知其限期内报送;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 ,并责令限期报送。 2、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是否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相抵触、设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等,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通知制定机关改正、责令自行废止,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3、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对以下内容予以登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布文号以及备案报告的文号;规范性文件批准方式和签发人姓名;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公布和生效日期;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形式;寄发备案材料的日期、份数以及邮件编号;经办人签名。 4、受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对以下内容予以登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布文号以及备案报告的文号;制定机关的名称;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公布和生效日期;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形式;收到备案材料的日期、份数以及邮件编号;相关业务机构和部门的意见;审查结论等。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审查、备案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 十、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