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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㈢ 受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侨捐项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既要向捐赠人通报,同时也要报告当地外事侨务局,接受监督。 六、坚持改变用途报批制度 ㈠ 侨捐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约定外,不得将其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捐赠意愿,擅自改变侨捐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 ㈡ 因城乡建设规划或体制改革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原用途的,由受赠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方案,经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和捐赠人同意、所在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50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须经茂名市外事侨务局审核,报茂名市政府批准;100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须经省侨办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㈢ 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毁坏或已到使用期限拟报废的侨捐项目,应经社会专业鉴证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意见,及时将处理意见通报捐赠人,并由受赠单位报所在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办理注销登记。50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报茂名市外事侨务局备案;100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报省侨办备案。 ㈣ 因城乡建设需拆迁侨捐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责拆迁的单位应事先征求捐赠人和受赠单位的意见,并经所在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审核,报同级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拆迁,应尊重捐赠人和受赠单位意见,由拆迁部门异地重建或者参照《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对受赠单位予以补偿。受赠单位获得拆迁侨捐项目的补偿应用于相同的公益事业用途,并按侨捐项目的管理规定,重新办理有关确认和管理手续。 七、坚持受赠单位与捐赠者联系制度 ㈠ 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款物,受赠单位要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收据并致送感谢信。 ㈡ 侨捐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要将工程建设、验收和款物使用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㈢ 具有由人民政府确认的侨捐项目的受赠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与捐赠人联系,建立受赠单位与捐赠人长期联系制度。 ㈣ 受赠单位每年至少向捐赠人作一次书面报告,把一年来受赠项目的管理、使用、维护、所发挥的作用和社会效益情况及来年工作计划向捐赠人汇报,并请捐赠人提出意见。 ㈤ 重大喜庆、节日要及时向捐赠人报喜,寄送贺卡和慰问信。 八、坚持信息化管理制度 ㈠ 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侨务部门对侨捐项目管理的信息系统网络,实现侨捐项目管理数据化和网络化。 ㈡ 市、县(市、区)外事侨务局每年要对接受侨捐款物情况进行统计,已确认的侨捐项目要规范编号,并录入侨捐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保持数据库资料的连续性。 ㈢ 各县(市、区)外事侨务局要及时收集分析侨捐动态和侨捐资产的使用情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省、市侨务部门上报。 九、坚持年度检查制度 ㈠ 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侨务部门的检查,每年定期向侨务部门汇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 ㈡ 各级侨务部门要把侨捐项目管理工作纳入年度总结和评比范围,每年进行一次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侨捐项目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