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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08]35号
【颁布时间】 2008-06-06
【实施时间】 2008-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00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十堰市龙背湾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龙背湾水电站位于堵河流域南支官渡河中下游。为维护库区和坝区的正常秩序,保证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龙背湾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坝前正常蓄水位520米加1米风浪和浸没影响,接20年一遇洪水回水线),以及经地质部门确定的水库影响区新增任何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
  
  二、十堰市及竹山、房县和竹溪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影响区的人口控制工作。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后未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批准而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影响区移民对待。
  
  三、十堰市及竹山、房县和竹溪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积极配合水电站工程建设业主和设计单位做好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影响区的实物指标核实工作,实物指标要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进行公示,做到全面准确,确保移民搬迁安置前期工作顺利进行。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群众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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