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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499号
【颁布时间】 2007-05-29
【实施时间】 2007-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接上页]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第四十四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六条 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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