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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三府办[2008]124号
【颁布时间】 2008-06-06
【实施时间】 2008-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0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规范禽类经营和屠宰秩序管理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十)市委宣传部负责规范禽类经营和屠宰市场秩序的宣传报道工作,对违法经营屠宰禽类的窝点和通过非法渠道采购消费未经检疫检验禽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
  
  四、工作重点
  
  (一)严格执行活禽集中批发和定点屠宰制度。三亚市区内所有农贸市场和居民区一律不允许经营活禽和禽类宰杀,将市区各农贸市场的活禽经营摊点和禽类私宰场所一律取缔,全部集中到市政府定点的禽类交易市场和屠宰厂(场)屠宰检疫,然后将检疫合格的白条禽分流到市区各农贸市场经营摊点销售。
  
  (二)切实抓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市区活禽交易和在市场、居民区内私杀滥宰禽类及制售注水禽肉、病害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对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查处,对暴力抗拒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要排除各种阻力,坚决端掉长期私屠滥宰禽类的窝点,依法处理在市场内宰杀禽类的不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认真抓好禽类宰杀检疫和肉品检验管理监督工作。市动检站必须派人驻场对定点屠宰场宰杀的禽类实施检疫。待宰的禽类进场前,要认真检查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合格的方可入场宰杀。禽类宰杀检疫要按规程与宰杀同步实施,检疫率要达到100%。对检疫不合格的,要监督定点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不合格的禽类产品出场上市。动物检疫员不得对非定点屠宰场宰杀的禽类产品实施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要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行为,动物检疫员要对检疫结果承担责任。定点屠宰场必须配备肉检员,对宰杀后的光禽要进行肉检,并加盖肉品合格章后才能出场上市,严格把好禽肉品质量关,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每个月对定点屠宰场的禽类检疫和肉品检验情况进行一次抽查。
  
  (四)严把禽肉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市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责,严把禽类肉品市场准入。进入市场销售和宾馆、酒店、学校等单位食堂使用的禽肉产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场生产,经检疫和检验合格的产品,私宰禽肉和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禽肉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和供给单位使用。宾馆、酒店、学校等单位的食堂,要建立严格的禽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做到货证相符,确保货源渠道合法和质量安全。要加快推进禽肉品、肉制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企业第一责任人制度,凡超市、农贸市场出现私宰禽肉、病害肉、劣质肉由经营者、业主负责人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工商、卫生部门要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要每半年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和执法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落实禽类交易和宰杀市场管理工作责任制。禽类交易和宰杀市场管理工作是防控禽流感、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和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关键一环,是一件执政为民的大事。各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协调,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结合本市实际,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本单位本辖区具体整治方案,把禽类宰杀市场集中整治工作的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镇(区)政府、国营农场和有关单位,要为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禽类宰杀市场集中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禽类经营和宰杀市场管理工作,宣传在市区进行活禽交易及私屠滥宰禽类的危害性,提高全民都关心防控禽流感和禽肉产品质量安全的意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和社会举报作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对市区活禽交易、禽类私宰、制售注水禽肉、病害肉、劣质肉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投诉。举报值班电话:88282020、88273904。对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逐一处理,加强诚实守信的从业道德教育,使广大禽类屠宰和经营者知法、懂法和依法经营。
  
  (三)强化信息沟通,提高工作的协调性。禽类经营和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和面临的形势,适时召开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和通报工作,使各成员单位明确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和任务,提高工作的统一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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