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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本办法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救助金为自治区财政全额支付; (五)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救助金为各县(城区)财政全额支付; (六)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的扶助金,由市、县(城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 第二十三条 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奖励扶助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密切合作,做到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领取奖励扶助金后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停止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由县(城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已领取的全部奖励扶助金,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奖励扶助金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奖励扶助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和社会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奖励扶助金的具体发放管理,按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