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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8]37号
【颁布时间】 2008-06-06
【实施时间】 2008-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0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四)本办法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救助金为自治区财政全额支付;
  
  (五)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救助金为各县(城区)财政全额支付;
  
  (六)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的扶助金,由市、县(城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
  
  第二十三条 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奖励扶助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密切合作,做到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领取奖励扶助金后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停止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由县(城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已领取的全部奖励扶助金,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奖励扶助金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奖励扶助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和社会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奖励扶助金的具体发放管理,按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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