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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劳社就[2008]59号
【颁布时间】 2008-06-06
【实施时间】 2008-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01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各市及义乌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重要指示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精神,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对灾区人民的深厚感情,把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落实职能部门,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掌握有关情况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力量,尽快摸清本地区来自灾区务工人员的人数、结构和分布情况,了解招用灾区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在开展安抚慰问灾区职工活动,以及生产和用工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掌握灾区务工人员的思想动态、现实困难和实际需要,以开展针对性的就业援助。
  
  三、开展就业援助
  
  加强与四川灾区特别是我省对口支援的广元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了解当地就业安置和劳务输出的实际需要。适时向灾区提供一批诚信守法、管理规范、待遇较高的企业用工信息。必要时可赴灾区开展招聘活动,有组织地引进灾区劳动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灾区求职人员优先免费提供各项就业服务。积极协助教育部门认真做好灾区生源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开展为灾区生源毕业生送就业岗位等活动。
  
  四、落实相关政策
  
  做好灾区务工人员相关的就业和劳动保障方面的服务和援助工作,特殊情况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要根据现行和后续出台的相关政策,落实救助关爱灾区务工人员的各项措施。要指导并发挥企业和社会各界的作用。对提供服务的民办职介和培训机构,要按政策及时落实经费补贴。
  
  今年内,请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实施就业援助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省就业局)。对涉及四川阿坝、广元、绵阳、德阳、都江堰等5个重灾区市(地、州)的就业援助情况,应分别作重点说明。
  
  联 系 人: 王 薇
  
  联系电话:(0571)85108834
  
  传 真 :(0571)85155710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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