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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基本原则。 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施行; 3.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4.组织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5.对各省(区、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6.向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环保总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总后勤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国家负责省、市(地)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骨干以及各省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省、市(地)分级负责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国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加,依托环保总局科技委员会和环境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及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