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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8]73号
【颁布时间】 2008-06-06
【实施时间】 2008-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01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局关于自治州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落实到各具体的灾害隐患点应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原则,围绕如何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开展防治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成立以主管州长为组长的自治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主要领导要掌握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发生情况,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本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明确职责分工,紧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署,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的防治和救助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计划审批,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纳入建设生态县市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应综合考虑地质灾害防治问题,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的破坏;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建设部门依法强化工程勘察工作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要按照国家标准,补充、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审批建设项目时充分考虑项目建设用地条件;交通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交通干线特别是公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防灾预案编制和实施,做好防灾抢险人员、防灾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境内沿河沿沟及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防灾预案编制和实施,加强对病险水库、堤防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库岸及附属设施的监控和防御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加强对山区泥石流等因水土流失而引发地质灾害地段的植被保护和征用管理,指导和督促草场权属单位制定生物治理方案,恢复植被,控制水土流失;安监部门要抓好矿山的安全生产,负责指导系统内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并按照预案指导、监督防灾抢险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灾区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气象部门在制定气象发展规划中包含地质灾害气象监测预报内容,做好强降雨事件预报服务工作,与国土资源、广播电视等部门合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地质灾害发生时提供抢险现场的气象服务;环保部门在制定环境保护规划中,应包含地质灾害防治内容,在抢险救灾中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预防可能发生的环境二次污染;地震部门承担重大工程地震灾害评价管理,参与重大地质灾害的综合论证,提供年度地震趋势会商意见。
  
  各县市与各乡镇、乡镇与各村层层签订责任书,分片包干,把地质灾害防治任务落实到每个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层层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加强日常监测和落实巡查、值班、速报、督查制度。在主汛期(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到来之前,各县市要把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到各灾害隐患点和受威胁的群众手中。在主汛期内,要加强对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巡查,确保万无一失。2、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由于我州大部分灾害点分布在农村和边远山区,未达到自治区和国土资源部灾害治理项目立项的标准,无法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治理项目计划。因此,灾害监测工作尤为重要,各县市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主汛期到来之前,确定好监测人员,并对监测人员开展一次基础知识培训,制定灾害点监测标准,使这项工作制度化。与当地气象部门共同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确保灾害发生时能提供准确的信息,为政府指导抢险救灾提供准确的依据。
  
  3、加强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地质灾害防治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各县市、州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加大宣传发动和防范教育工作力度。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让广大群众了解什么是地质灾害、地质灾害的危害、地质灾害发生的前兆及防范措施,提高公众的防灾避灾意识。特别是要让广大群众知道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仅是政府的工作,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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