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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统计局
【发文字号】 冀统人口字[2008]62号
【颁布时间】 2008-06-06
【实施时间】 2008-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0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劳动力调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
  
  现将《河北省人口和劳动力调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河北省人口和劳动力调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附件:
  
  
河北省人口和劳动力调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河北省统计系统的人口和劳动力调查工作顺利进行,提高调查数据质量,规范调查员管理,维护调查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和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劳动力调查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调查员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并独立开展调查工作;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工整、清楚地填写调查表;
  
  3.头脑清晰,具备较强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4.认真负责,严谨细致,自觉保守被调查户的资料秘密。
  
  第二条 调查员职责
  
  严格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做好所负责调查小区的调查摸底、调查登记工作,准确、清晰地填写调查表,完成调查表编码、调查表包装和报送交接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调查所需知识,熟练掌握调查摸底、调查登记、复查、调查表编码等工作技能;
  
  2.调查登记前,要认真做好摸底工作。熟悉掌握调查小区边界及内部环境,绘制《村级地图》和《调查小区地图》,编制《户主姓名底册》,安排调查登记的时间、顺序,做好调查小区和被调查户的宣传工作;
  
  3.调查登记期间,按照"填表说明"的规定,认真填写调查表,做到区不漏房,房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户记录和人记录不得出现漏项、错项。遇到疑难问题时,及时向调查指导员反映说明,不得擅自处理;
  
  4.调查登记期间要每天对登记过的调查表进行自查,登记工作完成后,按照要求认真进行复查,发现差错据实更正;
  
  5.按照《编码规则》的要求,做好调查表的非专项编码工作;
  
  6.做好调查表包装和交接工作。
  
  第三条 调查员的权利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三)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
  
  (四)享有调查所需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权利;
  
  (五)赋有对本调查小区调查业务、调查方法等工作的解释权利。
  
  第四条 调查员的义务
  
  (一)服从调查指导员和县级以上统计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工作安排;
  
  (二)自觉参加业务培训,熟练掌握调查询问技巧和填表方法;
  
  (三)对在调查中获得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坚持实事求是,对上报调查数据认真负责,严格审核把关,不瞒报、漏报、拒报和迟报。
  
  (五)做好所负责调查小区的政策宣传和调查业务宣传。
  
  第五条 调查员的待遇
  
  根据调查工作量和工作实绩给予一定的调查补助。调查补助费分为基本补助费和奖励补助费。基本补助费占70%,奖励补助费占30%。
  
  从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抽调的工作人员担任调查员,其在原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变。
  
  第六条 奖惩
  
  根据工作情况对调查员每年进行综合评定,实施奖惩。奖惩工作由县级统计机构依据调查员工作实绩评定,报市统计机构初审,省统计机构审批确定。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分为通报批评、扣发奖励补助和取消调查员资格。
  
  奖励条件:
  
  1.认真学习调查方案,业务熟练,方法正确;
  
  2.服从调查指导员和上级调查机构的指挥和工作安排;
  
  3.工作积极,认真负责,调查数据真实可靠,无漏报、错报;
  
  4.按时完成调查任务,严格执行调查制度,村、小区地图完整、规范,符合要求。
  
  惩处条件: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给予相应惩处。
  
  1.不严格按照调查方案进行调查的;
  
  2.不入户调查,编造调查数据和照抄户口薄的;
  
  3.业务不熟练,方法不正确,并不认真学习的;
  
  4.组织纪律性差,不服从调查指导员和上级调查机构指挥的;
  
  5.泄漏被调查户信息和秘密的。
  
  第七条 调查员的选调、配备和管理
  
  调查员的选调和配备由县级统计部门负责,一般可以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和大中专学生学生中选调,也可以临时从社会上招聘。
  
  调查员按照调查小区配备。原则上每个调查小区配备一名调查员。为了方便登记,牧区、山区、边远地区等在保证按规定时间完成登记任务的前提下,可酌情增加调查员。
  
  调查员由县级统计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包括选调、培训、登记备案、奖惩、补助费的发放等。
  
  第八条 调查员的登记
  
  为了摸清调查员的构成、分布情况,有效加强对调查员的管理,省统计局建立调查员信息库。调查员登记由县级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以每次调查时点为基准日,调查员名单于10日内报设区市统计机构,20日内由各设区市报省统计局。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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