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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遂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遂府发[2008]10号
【颁布时间】 2008-06-06
【实施时间】 2008-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0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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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交通、通信、电力、水利、测绘基准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具体方案。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信息产业办、市国资委、市铁建办、市邮政局、遂宁电力公司、明星电力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网通公司分别与区、县政府和园区共同编制,分管副市长负责,6月25日完成。
  
  6.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教育、卫生、文化(文物和遗产)、广电、体育、社会福利、气象设施、基层政权等恢复重建的具体方案。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委政法委、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分别与区、县人民政府和园区共同编制,分管副市长负责,6月25日完成。
  
  7.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提出现有主要产业的企业关闭、搬迁、恢复重建等结构调整方案,提出今后重点发展的产业及其发展方向、布局原则等。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市信息产业办、市农业局、市旅游局、市中小企业局分别与区、县政府和园区共同编制。分管副市长负责,6月25日完成。
  
  8.市场服务体系规划。提出城乡商贸、金融等的网点布局和重建方案。由市商务局、市粮食局、人民银行遂宁分行分别与区、县政府和园区共同编制。分管副市长负责,6月25日完成。
  
  9.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修复规划。提出防治地震、地质、洪涝等灾害的预防和应对方案,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会同区、县政府和园区分别编制,市民政局汇总。分管副市长负责,6月25日完成。
  
  10.灾后重建用地规划。提出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的土地利用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局和区、县政府和园区负责共同编制。分管副市长负责,6月20日完成。
  
  (三)政策研究
  
  对灾后重建的各项政策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支持的建议。
  
  1.财政政策。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支持,提出财政性资金投入总规模、年度规模、筹资方式,提出市内各级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等。由市财政局牵头,分管副市长负责,6月15日完成。
  
  2.税费政策。提出税费减免等优惠措施。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出,分管副市长负责,6月15日完成。
  
  3.金融政策。提出信贷、保险和资本市场支持措施等,由人民银行遂宁分行合同市银监局提出,分管副市长负责,6月15日完成。
  
  4.土地政策。提出对灾后恢复重建用地的特殊支持措施等。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分管副市长负责,6月15日完成。
  
  5.产业政策。提出支持灾后重建的区域性产业政策。由市经委提出,分管副市长负责,6月15日完成。
  
  6.对口支援。提出有关省(区、市)对口支援的原则、范围、方式等。由市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分管副市长负责,6月15日完成。
  
  7.社会募集。提出动员全社会通过资金和物资支持灾区恢复重建的措施。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提出,分管副市长负责,6月15日完成。
  
  8.其他政策。提出通过教育援助、孤残、救助、定向招工等方式支持重建的其他政策措施。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残联、市扶贫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分管副市长负责,6月15日完成。
  
  三、组织协调和工作要求
  
  遂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灾后重建规划组,负责制定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编制。规划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联系发改委的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委政法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农机局、市畜牧局、市国资委、市计生委、市统计局、市铁建办、市信息产业办、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遂宁分行、遂宁银监局、市扶贫办、市粮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邮政局、遂宁电力公司、明星电力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网通公司、市铁通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规划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市发改委分管规划的副主任,市规划和建设局、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的同志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灾后重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各专项规划的汇总,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组从市直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地点集中办公。编制规划专项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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