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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7]30号
【颁布时间】 2007-05-05
【实施时间】 2007-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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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服务                 │ 京内单位 │                  │
  ├─────────────────────┼─────┼──────────────────┤
  │工程监理                 │ 京内单位 │                  │
  ├─────────────────────┼─────┼──────────────────┤
  │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 京内单位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    │
  └─────────────────────┴─────┴──────────────────┘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专业摄影器材、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等特种车辆、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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