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494号
【颁布时间】 2007-04-14
【实施时间】 2007-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0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接上页]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申请参加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用。
  
  第七十条 引航员的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七十一条 军用船舶船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 除本条例对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有特别规定外,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应当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船员专业技术职称的取得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