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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核准《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核准书由外交部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你部办理。 国务院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 (中译本) 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 为落实2002年6月4日签署的《阿拉木图文件》关于建立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的规定,并确定其功能、机构和财务原则, 商定如下: 第一条 总则 一、根据本协定,建立秘书处。秘书处为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以下简称亚信)常设机构,根据2002年6月4日签署的《阿拉木图文件》、2004年10月22日签署的《亚信程序规则》和本协定及作为其不可分割部分的《亚信秘书处财务规则》的规定行使职能。 二、秘书处设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称东道国)阿拉木图市。 三、秘书处工作语言为英语和俄语。 第二条 秘书处职能 秘书处根据其权限行使如下职能: 一、为2002年6月4日签署的《阿拉木图文件》及2004年10月22日签署的《亚信程序规则》中提及的各种会议和其他活动提供行政、组织和技术支持。 二、建立并维持亚信资料库。 三、作为亚信的信息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和散发成员国提供的,或来自其他国际组织和论坛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按2004年10月22日签署的《亚信信任措施目录》或亚信框架下通过的其他文件的规定进行散发。 四、宣传关于亚信的一般信息。 五、秘书处还可获取成员国提供的关于信任措施落实情况的信息,并经相互同意,加以宣传。 六、执行成员国元首(或)政府首脑、外长确定的其他任务和职责。执行亚信高官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官会)根据《亚信程序规则》、本协定和《亚信秘书处财务规则》可能确定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秘书处人员 一、秘书处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执行主任,为秘书处首席官员; (二)副执行主任; (三)成员国派往秘书处任职的专职人员; (四)为行使秘书处的行政、技术和服务职能,通过订立合同,从东道国公民和成员国公民中雇佣的普通人员或服务人员。 二、执行主任由担任亚信主席国的成员国从本国公民中推荐,由亚信成员国外长协商一致后任命,任期4年。执行主任在该主席国整个任期内行使职责。 三、副执行主任由高官会推荐,由亚信成员国外长协商一致后任命,任期3年。高官会在推荐前需商执行主任。 四、副执行主任在执行主任暂时不在或生病期间,或在任命新执行主任前代行执行主任职责。 五、执行主任、副执行主任和专职人员按照高效、称职、正直的原则,考虑机会均等、成员国最广泛的代表性,经成员国同意进行任命。 六、执行主任和副执行主任应为不同成员国公民。 七、执行主任经高官会批准,任命秘书处专职人员,有关标准由成员国经协商一致后确定。 八、如秘书处专职人员无法履行其职责,根据其派遣国的请求,任命新的专职人员完成其剩余的任期。 九、如本协定或亚信通过的编制条例未作其他规定,秘书处服务人员的雇佣条件按东道国法律确定。 在雇佣服务人员到秘书处工作时,应为所有成员国的公民提供同等的机会,不得有任何性别、种族、宗教和国别歧视。 十、执行主任职责为: (一)领导秘书处工作并对其财务问题负完全责任,根据秘书处的可支配资源编制预算并提交高官会批准; (二)每年向高官会汇报秘书处的工作; (三)将秘书处机构编制,包括职称、职责说明、任期和所建议的职责分配方案提交高官会批准; (四)为秘书处专职人员分配工作; (五)发布行政指令和内部指示,签署为秘书处运行所必需的合同和协议; (六)可要求成员国提供专职人员协助亚信秘书处工作,但应事先向成员国发去通知; (七)在与东道国当局的交往中代表秘书处; (八)经成员国同意,倡议与国际组织和论坛的秘书处或有关机构建立联系; (九)经事先通报并征得成员国同意,参加国际组织和论坛的活动,以宣传亚信的活动。 第四条 财务规则和条例 一、秘书处活动的财务问题由《亚信秘书处财务规则》规定。该规则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附件。 二、根据高官会决议,按照《亚信秘书处财务规则》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财务条例并提交高官会批准,以规范秘书处各类活动的财务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