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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6-05
【实施时间】 2008-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0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地震灾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
  
  汶川地震发生后,灾区重庆人口计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积极开展自救的同时,心系震中重灾区,出钱出力,做了大量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学生伤亡有关善后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8〕6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子女伤亡家庭有关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地震灾区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帮助解决地震灾区子女伤亡家庭的实际困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为有子女在震灾中死亡、伤残的家庭提供再生育照顾服务
  
  对有子女在震灾中死亡、伤残的家庭,根据灾后家庭实际存活子女的数量、性别、伤残程度,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再生育政策照顾。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办事程序,特事特办,为再生育家庭提供帮助和服务。
  
  要组织人员为符合条件拟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上门免费提供优生优育咨询和技术服务。
  
  二、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要高度重视,及时清理本地区因地震灾害造成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数量,将其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特别扶助金自2008年5月起计发。特别扶助条件仍按《重庆市人口计生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口计生委发〔2007〕141号)、《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口计生委发〔2007〕138号)执行。地震灾害中子女死亡的,以有关部门登记的死亡材料为准;子女伤残、现正处于集中治疗阶段的,恢复期间应及时协调本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按照规定的标准组织鉴定,其父母自子女领取残疾人证后按照计发日期补领特别扶助金。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收养、领养地震孤儿工作
  
  子女伤亡家庭有收养、领养地震孤儿意愿的,按照规定给予优先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协助工作。收养地震孤儿的婚后未育家庭,可继续生育;计划生育家庭收养地震孤儿的,原已享受的有关奖励优惠政策不变。
  
  四、充分发挥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优势,深入扎实做好心理安抚和思想工作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优良作风,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子女伤亡家庭有关扶助工作,把心理抚慰与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等政策措施结合起来,为群众送关怀、送温暖,让受灾家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特别关爱和帮助。
  
  上述政策适用于有子女在震灾中死亡、伤残的家庭。各区县在执行过程中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服务工作。有什么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市人口计生委反馈,我们将及时予以具体指导。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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