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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汉政办发[2007]133号
【颁布时间】 2007-10-12
【实施时间】 2007-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09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举报制作喷涂张贴野广告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举报制作喷涂张贴野广告行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汉中市举报制作喷涂张贴野广告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打击制作、喷涂、张贴野广告行为,增强全民监督举报意识,共同创造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城市形象,彻底根除城市“牛皮癣”顽症,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举报范围:在汉中市中心城区(含大河坎规划区)乱贴乱挂、乱刻乱画、喷涂、散发传单,非法印制野广告和制售假证窝点等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奖励办法和标准:凡举报、提供正确线索,并经执法部门查实、处理或抓获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举报乱贴乱挂的,奖励100元;举报乱刻乱画、喷涂野广告者,奖励举报人200元。对同一案件有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2.抓获乱贴乱挂广告者,奖励300元;抓获乱刻乱画、喷涂野广告者,奖励500元;
  
  3.侦破、捣毁非法印制野广告和制售假证等窝点的,奖励500元;
  
  4.依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张贴、喷涂野广告的电话号码,电信、移动、联通、网通等相关通讯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机,年终按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后评选先进,并对评选的先进单位奖励5000-2000元。
  
  第四条 举报受理:举报中心设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南郑县大河坎城市建设监察队,分别受理汉台区城区和大河坎规划区的举报,并设立上班和下班及节假日期间举报电话。上班期间举报电话: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110909;公安城管特勤大队2111599;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214156;南郑县大河坎城市建设监察队5376429;下班及节假日期间举报电话:110。
  
  第五条 举报处置:凡接到群众举报时,执法部门要详细询问案发时间、地点等事项,做好记录,并立即派员进行现场调查处置,现场处置要有影像资料,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同时,要做好对举报人的保密工作。公安部门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和抓获的张贴喷涂野广告行为人,在做好取证工作的基础上,移交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 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连同此项工作的工作经费一并由市、区、县财政共同承担,设立专户。年初进入预算,逐月预拨,年底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第七条 奖励资金管理:奖励资金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管理和使用,财政、审计部门监管,并根据案情性质确定奖励格次。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各县、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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