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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07]212号
【颁布时间】 2007-10-12
【实施时间】 2007-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09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2007〕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多年来,全市各地按照“市民化服务、属地化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起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双向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工作取得了初步实效。但是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仍然存在薄弱环节,违法生育现象比较突出,外来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状况不容乐观,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任务还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要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不断提高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水平,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依法生育良好氛围
  
  (一)积极推行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宣传服务“一册一卡”制度。及时分发计划生育宣传册和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卡,普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知识,公开计划生育办事、办证和技术服务程序。
  
  (二)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联谊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报道先进典型等形式,教育引导外来务工人员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依法规范生育行为。
  
  (三)将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培训纳入外来务工人员的综合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培训,强化遵纪守法意识,掌握劳动技能,提高防御疾病能力和生殖保健能力。
  
  三、坚持多方协同,促进属地化有效管理
  
  (一)完善管理体制,统筹解决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问题。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职责,逐步形成管理联动、服务联同、维权联合、整治联手、信息联享的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局面。各级政府要将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纳入综合执法检查范围,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非法接生、非法B超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
  
  要明确县、乡、村三级外来务工人员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做到综合决策、综合培训、综合信息资料、综合检查执法、综合考核奖惩。推行办理暂住证、查验婚育证明和计划生育检查的“一条龙”服务。把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村(社区)外来务工人员协管员工作内容,落实采集有关信息、查验婚育证明、分发有关宣传资料、向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提供信息和协助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职责。
  
  要建立完善外来务工人员信息共享制度。相关部门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交通营运等手续时,将有关计划生育内容核查记载完整,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信息。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实行统一采集、部门共享、专业补充、双向互通的模式。推进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交换平台建设,做到及时采集、适时变动、异地查询、交换共享、动态分析、分级监控,为各项服务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二)推进社会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要依托村(社区)做好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工作,强化村(社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组织,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有效落实村(社区)外来务工人员信息登记和核对制度,及时掌握出租房屋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要积极探索“以房管人”长效机制。有效落实房屋出租户督促交验婚育证明、向计生部门提供信息和协助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责任。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与房屋出租户计划生育义务履行情况挂钩的奖惩机制。依法查处在房屋出租过程中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要落实用人单位法人代表计划生育责任制。用人单位要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凭证用工、督促补证和孕环情检查、向计生部门提供信息和协助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责任。对配合有力,成绩显著的,及时进行表彰,对拒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发生违法生育案件的,按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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