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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6应急结束 当通过应急响应预案评估,应急响应达到预期目的,电力供应恢复正常状态,市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应及时提出结束紧张状态应急响应的建议、有关恢复措施和善后事宜处置方案,报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决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宣布解除电力供应紧张状态。 6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6.1.1 全面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保障工作。 6.1.2 电力企业应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可能造成的影响。 6.2信息保障 电力供应紧张的应急工作是以监测预警为前提,以启动应急预案为主,因此要建立起信息传递及反应高效、快速的信息网,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及时、准确,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6.3人员保障 加强电力企业的电力调度、运行值班、抢修维护、生产管理、事故救援队伍建设,通过日常技能培训和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各类人员的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4安全保障 6.4.1 全面加强应急安全保障工作。 6.4.2 市电力调度中心实施“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路”原则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避免因切负荷不当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6.4.3 电力企业加强抢修维护、生产安全管理,确保应急时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应急责任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对照职责,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规定对直接负责的领导实行问责,其他直接责任人应调离本岗位直至引咎辞职,并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不按规定做好应急预防和准备工作,导致应急处置工作无法开展的; 7.2不服从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7.3不按规定报送电力供应紧张状态信息或瞒报、谎报、缓报的; 7.4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7.5不按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恢复电力供应的正常秩序的。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适时修订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7年11月12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