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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7]76号
【颁布时间】 2007-10-09
【实施时间】 2007-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12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六)继续加大对“村村通”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国家负责解决国贫县、比照西部政策扶持县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盲村”收听收看包括中央和省级的4套以上广播节目、8套以上电视节目的“村村通”工程建设,以及修复“返盲”村的投资补助资金,省政府参照国家标准负责解决其他县的上述投资补助资金。省、市、县三级政府分别负责解决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转播台(站)的机房和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
  
  (七)继续加大对“村村通”工程建设的政策支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3年内对经营农村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696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和监测台(站)的用电,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以上两项政策必须坚决贯彻落实。
  
  (八)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村村通”建设方案。按照“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可行,保证长效”的原则,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技术手段实现“村村通”。对于偏远山区、居住分散、无线覆盖不到的自然村,应主要考虑采取直播卫星接收技术方式进行建设。在离城镇较近、农户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群众自愿的村,可以考虑有线光缆联网技术方式或其它技术方式进行建设。
  
  四、努力建立健全推进“村村通”工作的长效机制
  
  (九)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强县、乡(镇)广播电视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以县为中心、乡(镇)为基础、面向农户的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要积极推进县、乡(镇)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保障农村地区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负责农村广播电视管理维护机构日常经费,负责解决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转播台(站)的机房和设备的运行维护经费。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要按有关规定转播好中央广播电视节目。
  
  (十一)建立完善“村村通”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机制。要加强维护,巩固成果,充分发挥已完成“村村通”工程作用,坚决防止“返盲”现象发生。已有的县、乡(镇)两级维护中心或维护站要加强管理,配备专门的广播电视管理力量,也可委托社会广播电视维修机构代为维护,带动和促进“村村通”运行维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五、进一步加强做好“村村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二)省政府已成立“村村通”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要相应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广播电视、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机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切实把做好“村村通”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干部考核内容,确保“村村通”工作顺利推进。
  
  (十三)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切实承担好“村村通”工作组织实施的职责,认真搞好“村村通”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广播电视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大对“村村通”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切实落实好国家相关优惠政策。要加强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真正把有限的资金都用在工程建设上;强化工程监管,严格招投标程序,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强运行维护管理,保证按规定接收广播电视信号,防止违规接收境外节目,确保“村村通”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十四)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把“村村通”列入民生工程的举措,宣传各地推进“村村通”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宣传各地“村村通”工作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使广播电视村村通发挥更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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