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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对实行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合规性审核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 第九条 实施备案告知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准备以下资料报省国资委: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专家论证意见; (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最终决议和会议记录; (五)有关合同(协议); (六)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七)省国资委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实施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准备以下资料报省国资委: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专家论证意见; (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初步意见; (五)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六)有关合资、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和股权比例; (七)省国资委需要的其它材料。 经省国资委合规性审核通过后,企业方可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并将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最终决议和会议记录、有关合同(协议)报省国资委。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 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4、长期投资股权比例。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中,企业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一般为控股,主业投资可参股)。 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省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省国资委将对备案告知管理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对事前合规性审核项目不予审核通过: (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办理。 第十三条 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省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按时报送季度、年度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表和分析材料。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 (二)季度分析材料主要对本季度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简要描述,对本季度新开工、建成投产(或完成)项目进行详细描述,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简要分析; (三)年度分析材料主要反映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重大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 季度报告报送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企业应当在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或者竣工)一年后,编制《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进行评价,得出评价结论。在此基础上,选择典型项目,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应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和《项目后评价报告》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具体工作可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并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及时总结交流投资经验和教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