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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2-05
【实施时间】 2006-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15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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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对实行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合规性审核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
  
  第九条 实施备案告知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准备以下资料报省国资委: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专家论证意见;
  
  (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最终决议和会议记录;
  
  (五)有关合同(协议);
  
  (六)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七)省国资委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实施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准备以下资料报省国资委: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专家论证意见;
  
  (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初步意见;
  
  (五)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六)有关合资、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和股权比例;
  
  (七)省国资委需要的其它材料。
  
  经省国资委合规性审核通过后,企业方可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并将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最终决议和会议记录、有关合同(协议)报省国资委。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
  
  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4、长期投资股权比例。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中,企业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一般为控股,主业投资可参股)。
  
  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省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省国资委将对备案告知管理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对事前合规性审核项目不予审核通过:
  
  (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办理。
  
  第十三条 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省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按时报送季度、年度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表和分析材料。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
  
  (二)季度分析材料主要对本季度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简要描述,对本季度新开工、建成投产(或完成)项目进行详细描述,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简要分析;
  
  (三)年度分析材料主要反映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重大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
  
  季度报告报送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企业应当在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或者竣工)一年后,编制《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进行评价,得出评价结论。在此基础上,选择典型项目,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应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和《项目后评价报告》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具体工作可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并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及时总结交流投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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