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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经贸能源[2006]761号
【颁布时间】 2006-12-05
【实施时间】 2006-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15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遏制超能力生产文件的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
  
  为了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和产业结构调整,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遏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6〕2659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紧急通知”的精神,根据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的九项规定进行认真对照,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改正,凡手续不全的要按规定予以补齐,并于12月10日前重新报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含电子版)。
  
  二、2005年上报统一核定结果之后,已完成经批准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煤矿,必须提供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一律以批准文件认定的设计能力为准,以竣工验收的能力作为登记生产能力,不参加本次能力复核。经批准未完成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煤矿,应当作为建设项目不参加能力复核,以竣工验收时的能力作为登记生产能力;若煤矿的建设项目不影响原系统正常生产时,可对原生产系统进行能力复核,待建设项目竣工后,以验收的能力(包括原生产系统生产能力)作为煤矿的生产能力。
  
  三、在本次复核工作中,凡生产能力提高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提供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一律以批准文件认定的设计能力为准。
  
  (二)矿井服务年限必须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应的资源储量(包括新增储量)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的认定文件。
  
  四、我委将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煤矿监察局对各有关单位重新报送的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共同组
  
  织审查,并分别听取各有关单位复核工作的总结汇报,具体汇报时间安排如下:省煤炭集团公司(12月12日),泉州市(12月13日),三明市、南平市(12月14日),龙岩市、漳州市(12月15日),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省经贸委
  
  省安监局
  
  福建煤监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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