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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津人口计生委[2008]23号
【颁布时间】 2008-06-04
【实施时间】 2008-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1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出生缺陷一级干预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3、优生咨询。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要设立出生缺陷干预门诊和咨询电话,为广大群众提供包括家系调查、遗传咨询、孕前准备、膳食营养、心理调适、预防传染性疾病、避免接触有害物质的咨询指导。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定期深入基层对优生优育宣教和咨询工作给予指导。
  
  4、高危人群指导。高危人群是指存在出生缺陷高发风险的人群。人口计生部门要以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或35岁以上准备怀孕的人员为主要目标人群,做好家系调查、组织参加知识讲座,由专业人员进行再发风险评估和具体指导,建立个人档案,进行产后随访。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对相关数据进行定期分析。
  
  5、孕前实验室筛查。对易感人员特别是高危人群,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提供孕前筛查,给予针对性指导,积极预防出生缺陷。
  
  6、营养素补充。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指导群众在围孕期补服叶酸等营养素,以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
  
  (二)工作职责
  
  1、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制定方案、检查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推进。
  
  市计划生育科研所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专业培训,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创造条件,建立数据库。
  
  2、区县人口计生委负责制定本区县实施计划,规范流程,检查指导,收集并上报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宣传倡导、健康促进活动。
  
  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具体实施,重点负责普及知识、优生咨询、实验室筛查、提供营养素等。对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或35岁以上准备怀孕的人员建立孕育档案,从批准再生育时起,记录孕前、孕期接受的干预及妊娠结局。做好相应的统计分析。
  
  3、乡镇人口计生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开展宣传倡导活动,因地制宜进行健康促进活动,对目标人群特别是高危人群进行入户指导,跟踪服务,指导村居做好高危人员再生育后的随访。
  
  4、村级人口计生人员主要负责入户随访,进行科普知识的宣传,记录高危人员再生育结局,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口计生委组成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分管主任任副组长。科技处、规统处、宣教处相关处室和计划生育协会、研究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市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工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家委员会优生指导组成员为专家顾问。各区县可从实际出发建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各区县生殖健康服务中心咨询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发证。市科研所负责对乡镇两级技术服务人员的专项培训。区县及以下管理人员的培训由区县负责安排。上述培训原则上每年一次。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将出生缺陷干预列入重点工作,加强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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