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府发[2008]33号
【颁布时间】 2008-06-03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16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区域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全市工业园区(基地)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开发建设,促进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培育新型产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区域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进行调整,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标准如下。
  
  一、准格尔旗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达拉特旗PVC工业园区生产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调整为三类标准(6元/平方米),沙圪堵、树林召镇镇区仍执行原等级标准。
  
  二、准格尔旗大路煤化工基地和东工业基地,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现代装备制造基地、汇能煤化工基地,达拉特旗三晌梁、王爱召工业基地,乌审旗苏里格、乌审召、图克、纳林河工业基地,鄂托克旗棋盘井和蒙西工业园区,杭锦旗能源重化工基地,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生产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为四类标准(3元/平方米),上述工业园区(基地)所在镇区仍执行原等级标准。
  
  三、东胜区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沙棘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税调整为东胜区五类等级标准(3元/平方米),工业园区(基地)所在镇区仍执行原等级标准。
  
  四、园区内已征用的尚未开工建设的闲置土地,不执行先征后返政策。
  
  五、对于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制造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及重大物流项目生产用地,优先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税额标准。
  
  六、调整后的等级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
  
  
二○○八年六月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