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八)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政登记资料。 (九)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上缴营业税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政登记资料。 (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 (十一)民政部门: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行政登记资料。 (十二)质监部门: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关的数据资料。 (十三)建设部门: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建筑业和房地产方面的相关资料。 (十四)经委、商务局、人行:负责协调所管理的单位的相关普查事宜。 (十五)铁路、邮政、保险、证券等行业,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并分级向普查机构提供资料;军队、武警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由本系统单独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当地普查机构报送普查资料。同时,要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对租借部队营区的社会单位进行普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