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8]40号
【颁布时间】 2008-06-03
【实施时间】 2008-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17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接上页]

  (八)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政登记资料。
  
  (九)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上缴营业税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政登记资料。
  
  (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
  
  (十一)民政部门: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行政登记资料。
  
  (十二)质监部门: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关的数据资料。
  
  (十三)建设部门: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建筑业和房地产方面的相关资料。
  
  (十四)经委、商务局、人行:负责协调所管理的单位的相关普查事宜。
  
  (十五)铁路、邮政、保险、证券等行业,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并分级向普查机构提供资料;军队、武警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由本系统单独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当地普查机构报送普查资料。同时,要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对租借部队营区的社会单位进行普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