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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陇政办发电[2008]152号
【颁布时间】 2008-06-03
【实施时间】 2008-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17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陇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5.12”地震城镇单位灾情核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省驻陇南各单位:
  
  城镇单位灾情统计,是全市地震灾情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掌握城镇灾情损失、开展灾后重建的基础性工作。由于一些部门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加之没有统一的统计口径和标准,致使城镇单位统计中出现漏报单位和项目、不能准确反映城镇灾情等问题。为了核实灾情,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对“5.12”地震城镇单位灾情进行核查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抱着对国家、群众和职工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负责地做好城镇单位灾情统计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填报附表中的每一项数据。
  
  二、填报单位为市直所有单位、省驻陇南各单位,二级单位和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汇总后上报,省驻陇南的医药公司、厂坝铅锌矿、农村信用社三户企业由市国资委负责核查汇总后上报。
  
  三、填表要求:
  
  1、附表涉及人员指本单位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不包括家属和临时人员。
  
  2、附表涉及单位用房和职工住房倒塌指因震倒塌和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受损房屋指因震受损但经修复后能够继续使用的。损失估值按恢复震前房屋状况的当前市场价格估算。职工住房由房产产权人所在单位登记,夫妻双方均在登记范围的限一方登记,做到不重不漏。
  
  3、附表涉及财产设备仅限于单位设备,损失估值按受损前状况的市场价估算,重要财产设备名称按损失值大小依次排列。
  
  4、公用设施指本部门、本单位直接管理的公园、街道、供水排水、照明设施、各类场馆、院落等公用设施。损失估值按恢复震前状况所需资金估算。
  
  四、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8年6月4日18时前报市政府应急办。联系电话:8236069;传真:8212908。
  
  五、附表未尽项目可附加材料予以说明。
  
  附:陇南市“5.12”地震城镇单位灾情统计表(略)
  
  
陇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二00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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