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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保密审查制度 (一)工作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 (二)工作要求。本州各行政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 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三)审查程序。本州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1.提出政府信息属性。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科室)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2.核实政府信息属性。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科室)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形式送本单位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审查。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审查机构应征求第三人意见,如第三方在规定时间未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的期限内。 3.确定政府信息属性。根据本行政机关保密审查机构的意见,主管领导确定政府信息属性。对不能确定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州保密局确定。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的,由主发机关协商各发文单位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4.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根据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分别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做好答复预案。 (四)解密公开。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应由该信息原确定密级机关依本制度的审查程序确定。 (五)教育培训。行政机关应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 (六)责任追究。本州各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本州各行政机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调查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举报内容。州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州政府及其部门必须设立政务公开监督举报信箱,监督电话并向群众公布。 (四)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各单位的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五)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六)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