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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我州顺利施行,切实做好我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迪庆州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迪庆州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建立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州政府负责全州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州政府各部门及三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三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州、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检查、验收、和考核评议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级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成绩、实施奖惩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和等次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为: (一)组织领导(20分) 1.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三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有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有分管领导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州直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分管负责和专人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10分),每缺一项扣2分。 2.结合本县、本部门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任务分解。做到工作内容、责任部门、负责人落实、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10分),每缺一项扣2分。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20分) 1.坚持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依申请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5分),对未按制度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扣3分 2.建立并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出对部门和乡镇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办法和监督检查制度,州直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有监督检查制度(5分),未建立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健全的扣2分。 3.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5分),拒绝监督的不得分。 4.各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5分),不公开的不得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内容(30分) 1.积极参加省州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业务培训及学习等活动(6分),缺席一次扣2分。 2.按时限和标准要求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6分),未按时限完成的扣4分,未符合标准的扣2分。 3.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做到全面真实、及时准确发布(6分),内容不全面的扣2分,不按时限公开发布的扣2分。 4.按《条例》要求认真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群众满意(6分),未认真受理依申请公开扣2分,不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不得分。 5.积极配合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按时完成各类材料和年度报告上报工作(6分),未按时上报的扣4分,未上报不得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形式(15分) 1.参与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公共平台建设,建设好本县、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页),利用网络公开(5分),未建设网站、未利用网络公开不得分。 2.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或政府信息查阅室(5分),未建公开栏或查阅室的不得分。 3.运用工作简报,新闻媒体等形式实行政府信息公开(5分)未运用简报、新闻媒体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15分) 1.按《条例》规定,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和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或群众投诉(5分),出现事故或投诉不得分。 2.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经常性工作纪实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5分)缺一项扣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