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楚政办通[2008]39号
【颁布时间】 2008-06-03
【实施时间】 2008-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17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2008年-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8-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8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授权,结合我州实际对个别限额作以下调整,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中采购目录中,下列品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办公家具(A1311)及印刷(A35):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单位可填制政府采购申请表到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办理定点采购手续。单位一次购买和印刷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若在定点供应商处无法选到合适物品和满足印刷要求的,报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审查同意后移交政府采购机构公开招标采购。
  
  (二)建筑物的修缮和装饰项目(A21、A22)及建筑装饰材料(A1312):5万元以下的自行组织采购;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其他项目,不论采购金额多少,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8-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