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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以工商部门注册或上级部门下达单位名称设置门店牌匾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大型营业场所可加设一块竖式霓虹灯牌匾。道路交叉口两侧均开设门面的,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牌匾; (二)写字楼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 (三)牌匾设置位置应在门楣上方,楼房牌匾上部应与二楼窗台下沿平齐,平房牌匾高度不超过一点六米。除特殊规定外,牌匾均为贴墙式平面布置,长度与门面长度一致,厚度不超过零点二米。 (四)相邻两户牌匾设置应当无间隙,并在同一平面,外观平齐,底边封口 (五)连锁经营单位的统一标识、牌匾,应按照本规范设置,必要时可参照连锁经营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为二至五年,期限届满后应当拆除。 (一)大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五年;小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三年; (二)建筑物顶部及墙体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三年; (三)各种异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两年。 施工工地围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与施工期限相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三天。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