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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7]72号
【颁布时间】 2007-10-08
【实施时间】 2007-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2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八日

  
  
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7〕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全面巩固我市2006年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成果,集中力量再查处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遏制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反弹的势头,改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环境,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现就在全市范围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
  
  进一步开展专项行动是我市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称市领导小组),市长戴相龙任组长,副市长陈质枫任常务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维基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的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办公室负责定期向市领导小组汇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指导和督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展专项行动。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要落实查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土地管理,把专项行动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亲自抓好本辖区的专项行动工作;要抓紧研究部署,组织区县各相关部门,统筹安排,保证专项行动必需的人力和工作条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要坚决支持监察、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帮助排除干扰和阻力。对本级政府自身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高度重视,主动组织整改,并勇于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组织查处,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处理到位。
  
  要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辖区内继续多发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对发生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政府机关组织或者具体实施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政府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以后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要从重处理;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津政发〔2007〕22号)下发以来仍顶风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要加重处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于10月18日前将本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人员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方式
  
  此次专项行动要落实三级检查制度和成果月报制度。
  
  (一)三级检查制度。
  
  此次专项行动实行三级检查制度,即采取各区县人民政府自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监察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指导,抽调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原则性强的人员组成督查组,逐一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实、进度缓慢的区县要反复督查、严格要求。在案件查处方面,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查办不得力的案件,通过派员督办、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办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保证办案质量。
  
  根据《通知》安排,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各省市工作进展,分批次对部分省(市、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继续督办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对部署不及时、工作不认真、查处不到位的地方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二)成果月报制度。
  
  建立专项行动工作成果月报制度。每月30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区县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报送的阶段性成果要求有文字报告及数据表格,做到内容详实、数据准确、逻辑清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区县阶段性成果进行核查,及时发现、反馈存在的问题;对报送情况不及时、工作进展缓慢、成果不清,影响我市按月向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上报情况的,要列为督查的重点。11月30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本区县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于12月20日前,将我市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及成果上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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