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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6]54号
【颁布时间】 2006-12-04
【实施时间】 2006-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21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十一五”期间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我市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二)申报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技术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生的上述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前列支。
  
  (三)企业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支出的产品质量检测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定后,可以全额税前列支。
  
  (四)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高于法定限额(注册资本的70%),并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五)优先赋予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六)金融机构要创新商标质押贷款办法,为企业融资开辟新渠道。
  
  (七)市内各主要新闻媒体要以各种方式宣传我市的“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企业及其产品,并对其发布广告给予收费优惠。
  
  (八)市政府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除省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外,还要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吉林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及有功人员适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额度为:市政府对成功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成功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各县(市)、区政府对成功认定“长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
  
  五、组织领导
  
  成立长春市驰名著名商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我市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有关措施的落实。
  
  组长:李龙熙长春市副市长
  
  副组长:贺兴国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铁酩市工商局局长
  
  成员: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地税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
  
  办公室主任:张洱英
  
  六、几点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十一五”期间加快培育和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 和“长春市知名商标”工作,当作振兴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将把各级政府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工作情况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发展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
  
  (二)各级政府要制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的“十一五”规划,出台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创造有利于商标品牌战略的政策环境、法律环境和舆论环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要为多出品牌、多创名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各县 (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在市驰名著名商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协调本县(市)、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工作有关措施的落实。市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分析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落实推进措施和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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