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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澄清底数,规范管理。一是要全面澄清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底数。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组织,综治、公安、民政、房产、计生、地税、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等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以社区为实战单位,按照“以房管人、以房找人”的实有人口管理要求,开展全面的房屋清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在清查中,要深入到住宅楼、写字楼、商业(饮食)网点、娱乐休闲场所以及工厂车间、建筑工棚等供人居住的场所进行拉网式清查登记。对出租房屋户要实行与房主和承租人见面,对出租人采取“三证合一”(身份证、户口薄、房产证),对承租人采取“四证合一”(身份证婚育证、暂住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的清查法,做到小区不漏楼,楼栋不漏户,户不漏人,认真摸清辖区内实有人口和房屋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各类流入人员和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对在清查中发现的诸如未办理出租房屋租赁手续、无暂住证、无婚育证、无工商、税收证照经商等各类问题,要一一登记备案,以备处理;要结合清查行动,及时发现实有人口、出租房屋中的吸毒贩毒、黑恶势力及“两抢一盗”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等一批违法犯罪线索;抓获逃犯及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二是认真搞好信息采集。要按照辖区实有人口居住房屋情况,详细填写《实有人口信息登记表》和《房屋信息采集表》。要突出抓好出租房屋中承租人和各企事业单位、娱乐休闲场所等聘用、留宿人员(三天以上)的基本情况及现实表现信息的采集。对有前科劣迹或违法犯罪嫌疑的,要认真记录在承租人登记表中,并发函调查。辖区内暂住人口、出租房屋见面入户登记率要达到100%,办证率达98%,并全面核对、录入微机,实现信息共享。三是要加强整治,规范管理。对集中清查期间发现的各类问题,从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出发,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今后改进的工作措施。在清查中,对符合出租房屋要求的,出租房主要限期到房产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到社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到“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依法依规交纳出租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费,到税务部门或委托代征机构依法交纳税收。对“四证不全”的承租人要限期办齐有关证照。要依法取缔非法房屋中介组织,建立监督约机制健全的房屋租赁市场,规范出租房屋管理,把实有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大力加强、规范宾馆旅社、个体旅店、房屋出租户的治安管理,建立健全住宿登记制度,落实治安责任。要切实掌握每一个租住人员的情况和变动信息,重点掌握身份不明、收入不稳定、无工可做、昼伏夜出、经常换址及有劣迹、有违法犯罪嫌疑等人员的情况,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要加强治安整治,劝返盲流人员,整治治安乱源,消除安全隐患。要搞好常住人口的户籍管理工作,规范社区人员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登记制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人口信息准确、鲜活。要建立健全城镇治安防控体系,落实社区治安巡逻、看门守栋、实有人口治安管理等各项工作措施。 (三)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能清晰、功能互补的工作格局。一是推行社区属地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在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作用,依托街道(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实行人口登记、统计、计生、劳动保障、教育等业务“一站式”管理,提供“一条龙”服务。建立社区协管员队伍,由县(市、区)领导小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市、县(市、区)职能部门及街道服务中心指导和监督。二是建立协同合作机制。市及县(市、区)两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业务指导;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不允许发生推诿、扯皮或争权争利、工作脱节等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要加强与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合作。由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县(市、区)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掌握辖区内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动态,及时研究和落实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对策与措施。市及县(市、区)两级的公安、人口和计生委、房产管理、税务、工商、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在暂住人员办理有关证件、手续前,要查验和留存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出租房屋意见证明。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在公安、人口和计生委、工商、税务、房产管理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要加大对暂住人员所持身份证、婚育证、暂住证和房屋出租备案登记证明的催办督办力度,暂住人员所持相关证件要齐备。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社区服务站要将掌握的辖区内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街道服务中心,街道服务中心对上报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统计、整理后,按月报备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 (四)建立实有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各部务工作。为确保“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站)”这一机制能长期有效运转,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指导,把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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